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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中院发布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这是浙江法院连续第15年围绕“4·26”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列宣传活动,金华中院联合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围绕“知识产权兴企 塑造发展新优势”主题,召开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金华中院对过去一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进行介绍,并发布金华法院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覆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各个领域,旨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01

金华中院、义乌法院: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罗米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滕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02
浙江高院、金华中院:苏州巴莉奥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比娜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03
浙江高院、金华中院:徐某勇与永康市意得利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04

东阳法院:杭州趣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粤潮影业传媒有限公司、曾某裕、吴某泉等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案

05

金东法院:青岛苏贝尔作物营养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刀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06
义乌法院:被告人严某、陈某清、金某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07

金华中院、义乌法院:义乌市港策商贸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刊加电子商务商行、义乌市高尊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08

金华中院、义乌法院:林某与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义乌市鸿熙工艺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09
永康法院:被告人宋某东、罗某银、代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10
永康法院:陈某与浙江鹍霄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一

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罗米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滕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被告在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在网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再次被行政处罚,具有侵权故意且属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据此,法院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了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该类案件审理具典型意义。


【案例索引】

一审: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17730号;

二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7民终3033号


【基本案情】

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系第11222185号、第15866825号、第15866824号、第1586682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推出的动画片《PAWPATROL/汪汪队立大功》(又名《狗狗巡逻队》)在腾讯、优酷、爱奇艺等多个视频平台进行播放,播放点击量高。以该动画片为原型的玩具产品在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天猫、京东、一号店等均有销售,销售范围广,具有较高知名度。义乌市罗米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米欧公司)在AliExpress(全球速卖通)网站开设“Chinese toy store Store”网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019年9月11日罗米欧公司因擅自购进商标侵权产品用于网络销售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5月12日,又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玩具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罗米欧公司的网店销量和销售金额经向杭州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可予确认,两次行政处罚对被诉侵权产品的采购价和销售价可予确认。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四枚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米欧公司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在网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侵权数量及金额巨大,可以认定其有侵权的故意,且情节严重,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由成立。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主张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本案审理中经向网络平台调取了罗米欧公司的销售数据,并以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书中确定的进货价和销售价计算出平均利润率,结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罗米欧公司的侵权性质和情节等,确定按照侵权人侵权获利的二倍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因斯平玛斯特公司仅主张赔偿金额人民币200万元,一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一审判决后,罗米欧公司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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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苏州巴莉奥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比娜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被告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对原告已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进行美术作品登记,并起诉原告著作权侵权,且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企图阻碍原告维权。在行政机关查获其侵权产品后,被告仍制造并在网络平台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恶意明显。本案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恶意侵权及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索引】

一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7民初704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民终926号


【基本案情】

原告苏州巴莉奥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莉奥公司)系“香水瓶(十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9年10月1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930184883.X。被告义乌市比娜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娜公司)自2020年起至2022年11月,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在淘宝及1688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还向1688平台的多家店铺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同时,被告指示其员工就原告已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进行美术作品登记,并于2020年12月起诉原告著作权侵权。2021年2月4日,被告代理人还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8月9日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有效。2022年6月17日,经原告投诉,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进行现场检查,共查获被诉侵权产品18200套。2022年11月10日即本案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仍在其1688开设的店铺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据此,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比娜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赔偿数额,考虑涉案专利类型、授权时间、创新性,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认赔偿数额。同时,注意到以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2、被告比娜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权时间较长,原告公证取证多家店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3、原告巴莉奥公司为本案维权付出了一定人力物力,包括公证取证、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等。据此,判决比娜公司赔偿巴莉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比娜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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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徐某勇与永康市意得利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中明确约定重复侵权应适用具惩罚性的赔偿数额,主要目的是阻止重复、恶意侵权行为,兼具补偿和惩罚双重功能。本案结合侵权产品、权利类型、侵权方式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被诉行为属于在先调解协议中约定的重复侵权行为,据此,依据在先约定确定赔偿数额。本案对侵权人重复侵权时,人民法院按照权利人与侵权人事先约定的赔偿数额进行判赔,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索引】

一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7民初307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民终480号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勇系“保温杯(足球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4年1月22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427905.3。被告永康市意得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得利公司)的经营模式是生产厂家,主营咖啡杯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被告经营的网上店铺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经庭审比对,双方均认可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诉侵权设计构成近似。原告徐某勇曾因被告意得利公司侵害其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意得利公司如再次侵犯徐某勇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将赔偿徐某勇经济损失50万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设计落入原告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意得利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在本案之前,被告已因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徐某勇享有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被原告以侵害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了该案的赔偿责任,并对被告以后再次侵权的赔偿金额进行了约定。法律并不禁止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就侵权责任的方式、赔偿数额等做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是侵权行为发生后的事后约定,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发生前的事先约定。案涉双方对再次侵权行为约定赔偿数额,目的在于遏制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本案中,被告再次侵权,恶意较为明显,应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一审判决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50万元。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意得利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意得利公司停止侵权并向徐某勇赔偿38万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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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杭州趣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粤潮影业传媒有限公司、曾某裕、吴某泉等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当前,微短剧行业呈现爆发式增长,热门网络小说频频被改编、拍摄成微短剧等视听作品,随之而来的著作权侵权亦呈现多发态势,严重影响微短剧行业健康发展。本案涉及视听作品与文字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定问题,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影视行业著作权的强保护。对规范影视行业特别是微短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索引】

一审: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民初10363号


【基本案情】

涉案权利作品网络小说《神医废柴妃》(作者:丁铜桥,笔名:公子夜)自2015年11月9日开始在杭州趣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阅公司)旗下“趣阅小说网”及“掌阅”APP连载,获上百万粉丝及数百万点赞和点击数。丁铜桥将作品全部著作权财产性权利专有使用权授予趣阅公司,期限20年,并约定趣阅公司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2022年1月,趣阅公司发现“优酷”视频平台播出的网络微短剧《神医废柴妃》与权利作品名称一致,且将权利作品的主要人物特征、关系、故事背景、情节推进等全盘套用。被诉侵权作品片尾署名出品人为吴某泉、曾某裕,出品公司为浙江粤潮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潮影业公司)。趣阅公司认为前述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趣阅公司经授权取得权利作品的全部著作权财产权利以及维权权利,系本案适格原告。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被告存在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性较高。同时,两部作品表达方式虽然不同,但整体对比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小说前20章内容中的主要人物角色、性格特征、人物关系、故事背景、情节推进、台词表达等方面,两部作品在核心内容和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中,被告未经授权将原告权利作品1至20章摄制成视听作品,侵害了原告作品摄制权。被告粤潮影业公司、曾某裕、吴某泉作为被诉侵权作品的制作者,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本案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网络小说授权改编拍摄的许可费用市场行情、侵权网剧上线播放的时间、观看量、分账收益、使用权利作品内容所占比重、侵权故意、侵权方式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向原告赔偿70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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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青岛苏贝尔作物营养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刀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既要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要切实打击恶意诉讼、权利滥用等不公平竞争行为。本案中原告明知被告在网络平台销售的案涉商品为其授权的经销商处购买的正品,却通过向销售平台投诉、法院起诉等操作来实现让被告到原告处直接购买相关商品,以达成区域垄断,提高售价的最终目的。原告的做法属于滥用知识产权权利行为,据此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

一审:金东区人民法院(2023)浙0703民初3181号


【基本案情】

青岛苏贝尔作物营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贝尔公司)系第19428286号“千层根”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有效期限自 2017年 5月7日至2027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1类,包括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等。2022年8月19日,苏贝尔公司的委托申请人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证实,被告金华市刀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鱼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禾天下农资大世界”销售名为“苏贝尔千层根含腐植酸水溶肥大量元素生根肥改良土壤促进根系生长”的产品。经核实,该产品采购于案外人金华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系苏贝尔公司的授权经销商。苏贝尔公司主张刀鱼公司在网络上架销售“千层根”产品,面向全国,影响了其他经销商在本区域内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贝尔公司虽然称禁止网络销售案涉产品,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存在该约定,也是苏贝尔公司与其授权经销商之间的约定,不能让付出商品购买对价的刀鱼公司承担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责任,故判决驳回苏贝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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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被告人严某、陈某清、金某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的星巴克注册商标系知名商标,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人严某、陈某清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金额和非法获利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金某成在严某、陈某清经营的淘宝、1688等平台网店售卖假冒星巴克注册商标的产品,累计销售金额巨大,应认定金某成与被告人严某、陈某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犯。据此,法院依法判处上述被告人相应刑罚,尤其对被告人判处了高额的罚金,彰显了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惩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案例索引】

一审: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刑初2039号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严某、陈某清从他人处进购标有星巴克商标(注册证号:15579637号)、(注册证号:2022577号)、STARBUCKS(注册证号:841448号)、(注册证号:21776805号)的产品并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0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万元。其中,2020年5月被告人严某、陈某清雇佣被告人金某成在其二人经营的淘宝、1688等平台售卖假冒星巴克注册商标的产品,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00万左右。被告人金某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1.29万元,后被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查获,公安机关从现场查扣到大量假冒星巴克商标的杯子、杯套、宠物碗、手提袋以及其他包装盒等物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标有、STARBUCKS、等商标的商品均系假冒产品。经永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扣押在案的假冒星巴克杯子、宠物碗以及其他包装盒共计价值人民币143824.5元。被告人严某、陈某清、金某成于2022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陈某清、金某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严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陈某清、金某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陈某清、金某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陈某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金某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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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义乌市港策商贸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刊加电子商务商行、义乌市高尊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网络直播系新兴的市场交易模式,市场经营主体在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粉丝群和直播间内的言论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规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电商直播、粉丝群所采用的实时、直接的交互形式,在让货物销售突破时间、空间限制的同时,对竞争对手的影响往往也比一般手段中的商业诋毁要大,经营者应当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自身在此种新型销售方式中的行为,坚守诚信原则。同时,直播间认证主体及粉丝群群主也应承担起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的管理责任,对粉丝群、直播间内粉丝、用户的不当言论进行监管和制止,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规制了互联网领域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思路。


【案例索引】

一审: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12205号

二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7民终4841号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4日,被告义乌市刊加电子商务商行(以下简称义乌刊加商行)的抖音粉丝群内,该群群主及粉丝在讨论相关产品时,多次发布“港策饰品”直播间信息,群主发表了“不过隔壁家不怕 他们进口都能口嗨出来。没什么不敢。毕竟他们老板因为卖假货现象现在还在缓刑面壁思过。判了一年半”、“卖假货甲油胶被判了一年半”等言论。该群当时的群成员为500人。2022年2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义乌刊加商行的抖音账号在直播间直播过程中,当粉丝有提及“港策饰品”时,被告义乌市高尊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高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童某予以了回应并发表:“他们老板开假营销工厂,卖假货被抓了,判了一年半,现在还在缓刑,面壁思过”、“缓刑一年半,因为卖假货,货值20多万”等言论。为此,义乌市港策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在信息发布渠道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并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经营者在评论或者批评竞争对手的营业活动、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陈述的内容系虚构、片面或者引人误解,足以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构成商业诋毁。二被告在抖音粉丝群及抖音直播间内多次发表足以影响原告商誉的虚假陈述,足以误导消费者对原告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商品质量的认知,影响消费者对原告公司的整体评价从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商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商业诋毁行为。义乌刊加商行的抖音粉丝群及直播间内多次出现“港策饰品”直播间链接以及相关字样,从主播与粉丝的回应互动言语内容,均可以推断认定相关言语内容指向的是原告,其言论指向明确,故可以认定二被告的涉案行为系针对原告的行为。被告义乌刊加商行作为群主、直播间认证主体,其系涉案粉丝群、直播间的管理者,对群组和直播间内的网络行为有规范义务,对粉丝群、直播间内粉丝、用户的不当言论有监管和制止的义务。本案中,涉及原告相关人员有“被判刑”的言论,是涉及他人隐私、商誉的言论,在无相关证据的情形下,讨论上述内容显然属于不当言论,即使二被告相关人员并未直接提及原告,但可以明确推定是原告的情形下,二被告并未予以制止反而与粉丝、用户在互动过程中更进一步参与、讨论该不当言论,使得不当言论在粉丝群、直播间内发酵,违反了互联网网络直播规范。综上,判决二被告在直播间内连续七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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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林某与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义乌市鸿熙工艺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行政审判是知识产权“三合一”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在推动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系因行政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引发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中,法院依法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有力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同时,本案处理对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市场竞争秩序亦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索引】

一审:义乌市人民法院(2023)浙0782行初140号

二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7行终380号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30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林某作出义市监处罚【2022】1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林某于2016年7月8日入职义乌市鸿熙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熙公司),工作岗位为网络开发主管,于2021年10月从鸿熙公司离职,同年11月入职义乌市欧米特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米特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负责开发联系客户。林某未经鸿熙公司同意授权,在明知鸿熙公司的保密要求的情况下,仍然违反保密义务,从鸿熙公司的“富通软件平台”中导出若干份电子版客户经营信息,包括客户联系方式、交易合同、产品规格、报价单、客户公司介绍等内容。林某入职欧米特公司后,将上述客户经营信息存放在其使用的个人电脑上备用,在其离职后且已在同行欧米特公司上班的情况下,未经权利人允许仍然多次、较长时间登录鸿熙公司内部使用的“富通软件平台”软件,获取鸿熙公司的客户信息,并下载保存部分产品信息资料,如规格、数量、报价、客户公司介绍等。富通软件平台存放有大量鸿熙公司的报价表、客户资料等公司经营信息文件,系仅提供给该公司员工内部使用,且必须通过专有的账号、密码,以及接入公司内部局域网络方能登录、访问。另外,为快速了解客户和开发订单,林某从2021年11月4日起通过富通软件平台获取的多名客户发送推销邮件,截至案发时止,尚无违法所得。据此,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林某未经权利人允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商业秘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100000元。林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软件系第三人鸿熙公司专门用于客户管理的软件,软件内存储的客户经营信息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林某在明知鸿熙公司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未经该公司同意,离职后在自己电脑下载涉案软件安装包,以总账号通过公司局域网多次、较长时间登陆该软件,从中获取若干电子版客户经营信息存放在其个人电脑,并从软件中筛选客户,利用客户邮件公司后缀进行背调选取合适客户发送开发信,应当认定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院遂于2023年10月16日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林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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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被告人宋某东、罗某银、代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影院盗录的现象频发,很多热门的影视作品在盗版渠道肆意传播。本案所涉及的就是春节档影视作品的盗版行为,这是“扫黄打非”行动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当下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话题。本案经审理,依法认定三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判处相应的刑罚,严厉打击了影视作品盗版行为,有力维护了影视文化产业领域的秩序与安全。


【案例索引】

一审:永康市人民法院(2023)浙0784刑初1534号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以来,被告人宋某东通过他人搭建“鸭奈飞”视频网站和“鸭奈飞”app手机客户端,在上述平台复制发行大量国内影视作品。经鉴定,“鸭奈飞”视频网站和“鸭奈飞”app手机客户端发行的影视作品至少528百部(集)未经过正版授权许可,并通过在上述平台投放广告,从中非法获利8万元。2022年4月以来,被告人罗某银伙同代某在家中搭建“融兴解析”网站,代某负责加工上传影视资源,罗某银负责对外联系客户、搭建维护网站,向宋某东等多人提供未经授权许可的影视资源,其中部分影视资源来自破解、盗链正规影视网站内的作品,经查,至少有639部系未经正版授权许可的影视作品,期间非法经营数额3万余元,非法获利10000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被告人罗某银、代某明知他人非法传播作品,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服务,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东、罗某银、代某的意见,应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犯罪,判决被告人宋某东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罗某银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代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宋某东违法所得八万元,被告人罗某银、代某违法所得一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处置。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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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陈某与浙江鹍霄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案被告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似的图形注册为商标并使用,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该裁判向社会传递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在先合法权利保护原则和诚信经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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